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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是審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審查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期間,是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情況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情況下,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執行一定業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間勞動合同期限。
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一般職場的試用期是3個月,長的話是6個月也就是半年。企業招工時有試用期,試用期內員工不合適可以隨時提出離職,隨時可以去,企業如果員工不合適可以通知員工離職,也就是雙向選擇。
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是2個月。
試用期是各部門錄用人員必須去的程序,通過試用期可以判斷、理解應聘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工作熟練情況,最后確定是否錄用。如果采用的話,就簽訂錄用合作。不錄用,直接辭退就可以了。
現在的試用期比上世紀的8、90年短得多。
一般的單位是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一般是半年。很多單位的試用期是半年。如果半年后覺得這個人不錯的話,可以辦理修改手續。也就是說賺了轉正的工資。試用期的工資比較低,所以改正后工資會上漲。
任何部門或公司錄用入職時,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時,都有一個試用期的時間,該試用期為三個月左右,員工在此期間符合公司標準,那么時間滿了成為正式員工但是在這期間沒有達到公司審查標準的公司將延長試用期,全部對員工進行以下審查。